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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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税务总局、工商局、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 ......(本文共 4526 字 )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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