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

所属栏目:快递企业合规管理

1.法定许可期限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法定有效期限为五年。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主管的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换领许可证。
2.年度报告
被许可人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包括以下材料: (1)年度报告书,包括年度经营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等; (2)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
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企业类型、股权关系、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域或分支机构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主管的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许可证。
(1)交回
被许可人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经营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主管的邮政管理部门,上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未投递的快件。
(2)注销
在特定情形下,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续的; 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申请人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经营快递业务,或者自行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的;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停止经营的;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或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示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注销等事项向社会公告。
(4)禁止性规定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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