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本兼治 重在治本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研究》*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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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国家进行社会经济管理的重要职责。
党中央、国务院在不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高度重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2000 年底,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果断作出全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决策,并于2001 年4 月召开了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两年多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各地方、各部门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在全国范围连续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斗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果。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活动蔓延的势头得到明显遏制;彻底捣毁了一批违法犯罪的黑窝点,坚决查处了一大批大案要案,依法严惩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出台和修订了一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文件;初步建立起权责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和执法体系,形成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执法队伍得到加强,执法水平有所提高。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目前取得的成绩还只是初步的、阶段性的,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不懈地进行下去。
为了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引向深入,应当认真总结国内实践经验,深刻分析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深层次因素,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一方面继续搞好专项整治,一方面强化制度建设,特别要在加强法制建设、诚信建设和转变政府职能上下大功夫,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
一、切实加强法制建设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国家法律法规是行政执法的依据,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经过多年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但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仍不完备,特别是有些法律法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不强,有些不同法律法规对同一类问题的具体规定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针对这些问题,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以切实做到有法可依。对《反垄断法》、《行政许可法》等与市场经济秩序关系密切的重要法律,要加快立法进程,尽早出台;对已经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根据实现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主要是增强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针对当前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状况,要做好行政法律法规与刑法、民法的衔接,以加大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坚决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好处。要提高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和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决定的,要坚决采取强制性措施。要研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除依法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外,对其他相关人员也要追究责任,对实行地方保护、充当违法犯罪分子“保护伞”的政府官员,更要从严查处。
行政执法部门是市场经济秩序的直接监管者,在这些部门形成职责分明、协调配合、高效运转的执法机制,建立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的行政执法体系,可以直接提高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效率,加大执法力度。要协调各行政执法部门职能,避免出现各部门之间“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现象。要改变目前各行政执法部门集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于一身的状况,逐步把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职能分开,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要总结推广一些地方综合执法的成功经验,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问题,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所有执法部门要认真执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制度,坚决纠正各种形式的收支挂钩和坐收坐支行为,财政部门要保证执法部门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经费,从源头和制度上确保公正执法和严肃执法。行政执法部门要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交通、通信、检测等方面的装备水平,完善执法技术手段,增强市场监管的有效性。要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与加强社会治安统筹考虑,严厉打击团伙作案、与黑社会相互勾结的经济犯罪活动。所有行政执法部门,都要忠于职守,勇于负责,严格把关,造福人民。
二、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一种信用经济。市场主体的信用关系紊乱,失信行为泛滥,必然造成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建立以法律和道德为基础的、完善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形成和维护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之举,必须积极推进。当然,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公开、收集、使用和传播,可能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需要加以区别,有序进行。要使信用资料的披露和使用,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有关部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过程中,要加快建立覆盖全国各类市场主体的征信体系,广泛收集和加工处理有关企业和个人信用的信息。各级政府是我国信息的主要拥有者,要按照政务信息公开和保守国家秘密的要求,研究各类政务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途径,向社会有关信用机构开放必要的信息。积极支持各种信用中介机构,包括信用评级机构、企业征信机构和个人征信机构发展,鼓励他们以市场化、商业化的方式参与信用体系建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征信机构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充分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和传输系统,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提高信息的利用率,减少重复建设,降低成本。要加强信用文化建设,增强市场经济活动参与者的现代商业道德意识和法制观念,努力形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社会氛围与环境。
三、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市场经济规则的主要制定者和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维护者。各级政府必须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切实转变职能,依法充分履行职责,这是经济良好运行的关键。彻底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政府该管的事一定要管好,不该管的事坚决不管,也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真正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纠正重审批、轻管理,甚至以审批代管理的倾向,将必要的前置审批同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严密监管结合起来。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也要规范操作,增强透明度,以利于社会监督。严把市场准入关,对各类经济主体的资格要进行认真审查,健全严格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和其他中介组织的作用,同时要完善中介组织的自律机制。各级地方政府也要深化改革,转变职能,不介入企业具体的经营活动,把主要精力放在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环境上,而不能实行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搞地方保护,是保护落后,不利于自己的发展,更不利于建立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
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重要方面。国有企业要坚持深化改革,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健全信用管理体系,自觉遵守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各种所有制企业,都必须执行国家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关系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现代化事业成败、民族兴衰、国家安全。做好这项工作,是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不仅有着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且有着重大的政治意义。这既是当前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也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用更大的决心,更大的气力,持之以恒和扎扎实实地深入开展下去,逐步从根本上把市场经济秩序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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