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分节 公司所营事业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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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一条 (债权人之权利)章程之修改引致所营事业重大变更或业务完全改变时,公司债权人得自登记有关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要求清偿尚未到期之债;但另有预先约定者除外。 ......(本文共 83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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