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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五条 (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对公司之责任)一、行政管理机关成员,须对因违反法律或章程所定义务之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致之损害向公司负责;但能证实处事并无过错者,不在此限。二、无参与表决或所投之票落败,且无参与执行 ......(本文共 1152 字 )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