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分节 公司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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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秘书)一、公司得指定一名公司秘书,即使根据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无须指定者。二、除根据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三款f项之规定首名公司秘书应由股东在设立时即时指定外,公司秘书由行政管理机关从其成 ......(本文共 634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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