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分节 其他权利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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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七条 (出资之用益权及质权)一、出资之用益权及质权之设定,须遵从为该等出资之移转而订定之方式及限度。二、除当事人另有明示订定外,作为设质标的之出资之固有权利仍归出资权利人所有,但公司清算后之结余,应在计得 ......(本文共 2435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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