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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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五条 (概念)书证系源自文件之证据;文件系指任何由人编制用以再现或显示人、物或事实之物件。第三百五十六条 (文书之种类)一、文书得为公文书或私文书。二、公文书系指公共当局在其权限范围内、或公证员或被授 ......(本文共 668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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