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分节 时效之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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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二条 (一般期间)时效之一般期间为十五年。第三百零三条 (五年之时效)下列给付之时效期间为五年:a)永久或终身定期金之年金;b)承租人应支付之不动产及动产租金,即使属一次性支付者;c)约定或法定利息,即使仍未结算者 ......(本文共 319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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