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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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三条 (时效制度之不可违背)法律行为旨在变更法定时效期间者属无效;法律行为旨在以其他方式促使或阻碍导致时效产生效力之条件成就者,亦属无效。第二百九十四条 (时效之受益人)所有可因时效而受益之人,包括无行 ......(本文共 1158 字 )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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