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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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直接渊源)一、法律为法之直接渊源。二、来自澳门地区有权限机关或来自国家机关在其对澳门之立法权限范围之一切概括性规定,均视为法律。三、适用于澳门之国际协约优于普通法律。第二条 (习惯之法律价值)不违背善 ......(本文共 228 字 )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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