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所属栏目: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工程

建设发〔2015〕335号


经过近一年的试点示范建设,通过双“2+X”示范模式,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我省实际 且具有推广价值的可再生能源建筑推广应用机制,进一步完善我省可再生能源特别是太阳 能建筑一体化应用政策机制、标准体系和产业支撑,形成一批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可 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示范工程,以点带面,推动我省可再生能源特别是太阳能建筑一 体化应用工作,确保可再生能源利用与建筑相协调,改善城乡环境面貌。
实施双“2+X”示范模式,在示范项目上,杭州市西湖区和丽水市缙云县实施多类型 综合示范,全省其他地市实施单类型示范;在示范技术类型上,以改进平屋面和坡屋面建 筑太阳能光热应用方式为重点,兼顾其他各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新建建筑和既有 建筑分开试点,城市和农村同步示范。
为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确保可再生能源特别是太阳能利用与建筑相 协调,提升可再生能源建筑综合利用水平,积极推广效能高、性价比高且易实现建筑一体 化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替代传统的与建筑不协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及产 品,实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技术升级,重点是大力推广空气源热泵热水技术、太阳能 集热器与水箱分离式太阳能光热技术和地源(水源)热泵技术。
(一)完善标准体系。以实施试点示范工作为契机,修订现行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 用相关标准,完善标准体系。重点放在城市地区新建建筑,按照修订后的标准,城市新建建 筑采用平屋顶的,需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太阳能利用装置的隐蔽性;采用坡屋顶的,倡导利 用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确需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强制要求太阳能集热器与水箱相分离, 保证太阳能利用装置与建筑相协调,真正实现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对于农村地区,组织制 订太阳能建筑应用一体化应用技术导则和图集,引导农民逐渐减少直至淘汰使用整体式太 阳能热水器,切实落实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的要求。
(二)健全监管制度。在试点示范实施过程中,按照新建、既有和批而未建的建筑项目, 遵循强制、改造及引导的工作思路分类推进,进一步健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监管机制, 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工作。对新建建筑,在城市地区通过实施新标准,并积极 发挥施工图审查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管作用,强制推进空气能热泵热水器或分离式太 阳能热水器;在农村地区,通过制订技术导则和标准图集,引导逐步淘汰使用非一体化产品。 对既有建筑,在城市地区制定改造计划,对于不协调的整体式太阳能热水器装置实施建筑 一体化改造;在农村地区,督促乡镇(街道)积极引导村民逐步改造不协调的整体式太阳能 热水器装置。特别要将既有造成视觉污染的屋顶太阳能设施整治作为各地“三改一拆”和 “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稳妥地推进交通干线沿线和古村落有碍视觉景观 的屋顶太阳能光热设施的整治工作。对通过审批而未建的建筑,鼓励业主积极创造条件实 施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或分离式太阳能热水系统。
(三)培育配套产业。我厅将积极争取“十三五”省科技重大科研项目,加强科技攻关, 提升太阳能产品建筑一体化的技术水平。通过试点示范工作,积极组织科研机构和生产企 业研发兼顾能效和建筑景观要求的太阳能光热新产品和空气源热泵热水新产品,提高产品 技术含量和竞争力,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在此基础上确定一批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产 品推广目录,解决配套产品单一的问题,培育出适应发展要求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配套 产业,并推动其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四)探索政策支持。通过试点示范,积极探索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模式, 并组织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指导意见下发实施。
(五)总结推广。我厅将在各地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试点示范工作的基础上, 不断总结完善,并在下半年以省政府名义适时召开现场会,推广试点示范经验和可再生能 源建筑应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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