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婚假

所属栏目:宁波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管理

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1981.1.1(2001.4.28修正)国家劳动总局〔80〕劳总薪字29号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本文共 278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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