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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条 传唤之方式一、传唤分为向本人传唤及公示传唤。二、向本人传唤须以下列方式为之:a)如属邮递传唤,须将具收件回执之挂号信交予应被传唤之人;b)司法人员直接与应被传唤之人本人接触。三、传唤亦得由诉讼代理人 ......(本文共 4491 字 )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