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栏目:晚清女权史
马君武在翻译了《女权篇》后次年,1903年4月,他在《新民丛报》上译
介了西方女权主义另一篇名著,弥勒约翰的《女人压制论》(The
subjection of woman)①。弥勒约翰(John Stuart Mile 1806—1873),英国
哲学家、经济学家。他的《女人压制论》力主妇女参政。他曾连署妇女数
千人和妇女男子数千人具名的两份请愿书,在议会发表演说,主张将选举
法中所用的“男”(Man),改为包含男女两性的“人”(Person),但在投票中
因少数而被否决,因愤而发表了这篇《女人压制论》。发表后获得好评,在
国际上广泛流传。
马君武在介绍中开篇即说:
欧洲所以有今日之文明者,皆自二大革命来也。二大革命者何?
曰:君民间之革命。曰: 男女间之革命。欧洲君民间革命之原动力,
则卢骚之《民约论》(contrat social)是也。欧洲男女间革命之原动力,
则弥勒约翰之《女人压制论》是也。②
他将欧洲的民主革命与女权运动(他称为革命)并立,提高了女权运
动的社会意义。接着他指出《女人压制论》的宗旨在于“力主男女同权之
说”。然后马君武在《女人压制论》中抽出有关女子参政的内容,归纳为
“要理”五点①:
(1)“女人之权,与小儿之权不同”。他说: 女人与小儿同有“为其国之
政府所善治之权”,但小儿之人能“Personal capacity未全,故人权亦不全”②,
因此小儿没有“监督政府”之权,也没有“组织政府”之权,但女人有此权。
马君武没有将“Personal capacity”翻译为中文。capacity意为知能,
从法律意义上意谓行为能力,这里当指后者,即“小儿”的行为能力不全
面,所以无监督和组织政府之权。问题是马君武翻译的“小儿”的含义是
什么? 如果说的是孩童,将孩童与女人相比,毫无意义,这里当指未成年
人。按照西方的选举法,选举有年龄的限制,马君武所译的“小儿”,应指
未达选举年龄的青少年,因为他们智力和行为能力未全,所以没有监督和
组织政府的选举与被选举权。
(2)从纳税的义务来分析,妇女应有参政权。文中说,在家庭中,财
产所有权虽为丈夫所有,然而妻子在财产上尚有“为其夫之一守护兵然”
的管理权,在家庭私权上,“男女二类犹同等也”。但在公权上,“收女人之
赋税,而不许其置喙于公务,不平莫甚焉”。③,所以弥勒力主在纳税上,“女
人之能力与男人等,其权必不可不相等。”
(3) 文中列举近百年来英、澳、俄、西班牙、葡萄牙诸国都有女王为
例,说:“事之最可奇者,即今世之国民不许女人有政治权,而偏许一女人
据其国之王位是也。”弥勒问:“女人可为其国之王,而独不许掌其国中之
高等职务,岂不异乎?”④
(4)家庭是“国之脊骨”,在家庭中女子与父或夫常有“得同等之权”,
家庭如此,一国何独不是。所以“其夫可被选,其妻亦可被选;其父可被
选,其女亦可被选”。即妇女应有选举权可被选举权。
(5)从发展上看,“虽今日之女人绝无公权,而惟服受其父、夫之压
制。一旦公理大明,女学大兴,世人皆脱出古昔之习俗,洗净野蛮人之污
染,女人遂能与国相直接而有国民之责任焉。”所以,“女人之有政治权也,
乃终必不可免之时也。”①
马君武在介绍弥勒约翰《女人压制论》的大略后,又告诉读者弥勒曾
在议院“力争男女平等之案,欲遂以见诸实行”,称赞他是一位“女权革命
之伟人”。②
马君武翻译斯宾塞《女权篇》,又介绍弥勒约翰的《女人压制论》,将西
方女权主义学说的原文第一次介绍过来,从此,“女权”的概念深入人心。
国家君主专制与家族男子专制密切联系,君民革命与男女革命为当今两
大思潮,妇女参政的合理性以及女子应负国民责任的思想,对晚清革命女
权主义思潮的兴起起重要的作用,说明女权运动随着西学东渐,在二十世
纪初开始逐渐在深化中开始分化。但值得注意的是,马君武在《女权说》
的介绍中,将《女人压制论》说成“欧洲男女间革命之原动力”,具有与君民
革命并存的重大意义。其实,弥勒从未将妇女参政运动看做“革命”,更没
有将女权运动视作欧洲“二大革命”之一③,这完全是马君武本人的观点。
而马君武此文发表在维新派的《新民丛报》上,由此可以窥见二十世纪初
革命派与维新派尚未决裂前,两者在女权运动上存在合作的态势。然而,
作为维新派的马君武,在维新派的刊物上大谈“男女间革命”与“君民革
命”,将弥勒约翰视作“女权革命之伟人”,说明他的思想已开始倾向革命
派。同年,他结识孙中山,立即成为革命派的一员。因此,他对《女人压制
论》的介绍,后来成为革命女权主义者的思想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