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汉字部首表》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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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使用本部首表时,一般应以主部首为主。
6.2 在某些情况下,对本表的使用可根据需要作变通处理,但部首总数、序号及形体应与本部首表保持一致,并须对变通情况作出具体说明。
a 某些辞书(如大型字、词典,古汉语字、词典)可根据传统和实际需要,用繁体部首或变形、从属部首作为主部首。如“風(风)”、“貝(贝)”;“艸(艹)”、“辵(辶)”、玉(王)。
b 某些辞书可同时采用主部首和收字较多的附形部首。如王(玉),可将从“王”的字归入“王”部,将从“玉”的字归入“玉”部,两部的序号均为61。又如车(車),简、繁体都收的辞书可将简化字归入“车”部,将繁体字归入“車”部,两部的序号均为68。
c 用于旧印刷字形的检索时,可将本表的部首转换为旧印刷字形,部首序号不变。如“30艹”转换为“30&xeb62;”,“49辶”转换为“49&xeb63;”。新旧字形同时存在的字集中,旧字形可归入对应的新字形部首,如“黄”归入“黄”部,“靑”归入“青”部。
6.3 在汉字部首排序中,当某些部首下无字时,一般也应将这些无字部首列出,以保持部首表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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