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分樂而序之[一],以祭、以享、以祀。

所属栏目:《古乐经传》通释

【李傳】自此以下,皆用樂之事也。祭者,地祇。享者,人鬼。祀者,天神。[一]分樂,鄭玄曰“分謂各用一代之樂”。 ......    (本文共 54 字 )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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