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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触犯刑律的案件 20世纪50年代,省监委、省监察厅查处案件,凡是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联系检察机关共同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1990年12月6日,省监察厅印发《关于在办理政纪案件中收缴的赃款赃 ...... (本文共 3622 字 )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