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斯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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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称《为修改欧洲联盟条约建立欧洲共同体 条约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而签订的尼斯条约》。 2001年2月26日,欧盟15个成员国的外长在法 国尼斯签订,2003年2月1日正式生效。欧盟在 《阿姆斯特丹条约》签订后,为适应历史性的扩大, 保持和加强欧盟的行动能力,对欧盟组织结构和 决策机制进行大规模改革。在机构改革问题上, 《尼斯条约》确认欧盟内部强化合作机制的原则; 在欧盟委员会组成和委员名额分配上,明确欧盟 在达到27名或更多的成员国以后,欧盟委员会只 能设置少于27名委员的名额; 在欧盟理事会内部 表决票数的分配上,做出基本按成员国人口多少 分配表决票数的规定,把使用有效多数制表决提 案的范围扩大到50多个领域,以提高欧盟的决策 效率。此外,还确定欧盟扩大到27个成员国后各 国在欧洲议会中占有的席位数量,为今后接收新 成员国做了制度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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