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栏目:著作权法律
第一章 总纲第一条 下列著作物,依本法注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为有著作权:一、文书、讲义、演述;二、乐谱、戏曲;三、图画、帖本;四、照片、雕刻、模型;五、其他有关学艺、美术之著作物。第二条 著作权之注册,由内务部行之 ...... (本文共 2285 字 )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