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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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7年6月6日发。对处理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做出五项决定。强调指出,大兴安岭林区特大火灾事故,也是对全国其他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的严重警告。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特别是生产企业的头等 ......    (本文共 183 字 )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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