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栏目:犯罪学
1974年颁布实施,共4章,计54条。主要内容如下:青少年是指不满18岁的人。青少年的下列行为均视为构成对社会的危害:①以耍把戏、卖小物品或以其它不正当渠道变相乞讨谋生;②参与淫荡、赌博、吸毒等活动或为此提供方便;③从垃圾 ...... (本文共 727 字 )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