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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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条例。1986年5月21日阿坝藏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阿坝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6年7月1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1988年1月5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将《阿坝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改为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8年3月10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共7章57条。主要内容: 总则;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自治州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自治州的干部、专业人才和工人的培养与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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