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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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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    (本文共 176 字 , 1 张图 )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