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格式(企业)

编号: 借 款 合 同 (企业) 借款人: 贷款人: (2019 版) 2019版 借款合同 借款人: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号: 贷款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通讯地址: 鉴于甲方向乙方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特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 1.1 币种:人民币。 1.2 金额(大写): ,(小写)¥ 元。 1.3 期限:为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具体贷款期限起始日以实际放款日为准(分次放款的以第一次放 款日为起始日),到期日相应顺延。 1.4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经乙方审批同意的贷款申请书中所述贷款用途,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第二条 利率及利息的计付 2.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按方式(2)执行 (1)固定利率(年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年利率为 %,在贷款 期限内,非经双方书面达成一致,该利率不作调整。 - 1 - 2019版 (2)固定利率(月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月利率为 %,在贷款 期限内,非经双方书面达成一致,该利率不作调整。 (3)其他: 2.2 日利率=年利率/360 或日利率=月利率/30。 2.3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下列第(2)种方式付息,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 (1)按季付息:于每季度末月 20 日前支付该季度的利息(乙方有权选择按实 际用款的季度或自然季度作为结算付息的时间单位,并以月度为计息的最小时间单 位)。 (2)按月付息:贷款利息实行按日计息,按月结息并收息,于每月 20 日前支 付该月度的利息(乙方有权以月度为计息的最小时间单位),最后一期利息利随本清。 (3)其他结息方式: 2.4 逾期偿还贷款本息和挪用贷款的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 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50%,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按 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100%。浮动利率贷款逾期偿还本息或挪用后,遇中国人民银行 调整基准利率的,乙方有权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自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 起适用新的罚息利率。 2.5 乙方委托一家商业银行(以下称委托银行)办理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发放、收 息、还款及相关结算业务。乙方也可以直接要求甲方向其付息、还款及办理贷款项 下的所有事项。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 3.1 甲方在委托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作为乙方发放贷款的账户。 3.2 甲方提取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方式按下列(1)项的规定执行: (1)一次划付,乙方一次性将贷款全部划入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内; (2)分次划付,按以下所列时间(或条件)及金额分次发放: 3.3 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乙方有权拒绝放款: (1)甲方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乙方要求办理的其 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持续有效; (2)甲方已填妥有关借款借据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3)若本合同项下贷款有担保,甲方已根据乙方的要求办妥担保合同或相关担 - 2 - 2019版 保文件的签署、公证及/或登记等法律手续,且该担保持续有效; (4)甲方未发生本合同所列任一违约事件。 3.4 贷款一旦付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账户,即视为贷款已被甲方提取和使用。 除非有确实且充分的相反证据,否则委托银行内部生成的银行记账凭证以及委托银 行出据的书面说明是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及本息偿还情况的有效证据。 第四条 贷款的偿还 4.1 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并按下列第(1)项的约定偿还 借款本金: (1)一次还本,甲方应在贷款到期日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 (2)分次还本,按如下所列日期(或条件)及金额分期偿还本金: 4.2 乙方有权授权委托银行直接从甲方(或甲方控制的公司/其他经济实体)开 立的账户中扣收依本合同约定甲方应偿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及复利)、违 约金和其他应付费用。 4.3 甲方若要求提前偿还贷款,应提前(半年期及以上贷款的提前 30 天,半年 期以下贷款提前 15 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乙方同意,乙方有权按照本合 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收取利息,如无特别约定,已收的利息不再退还,以作为乙方 同意提前还款的对价(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资金额度占用费用、甲方提前还款对乙 方统筹安排信贷资金的影响、乙方承担的风险的对价等等)。 4.4 若甲方需要展期,则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提前至少 30 日向乙方提交书面展 期申请书,说明展期原因并做出展期后还款的资金安排,经乙方审核同意并在甲方 满足乙方有关条件后,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并依照展期协议约定办理展期手续。乙方 不同意展期或双方未能签订展期协议的,贷款仍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 第五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5.1 甲方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具备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 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5.3 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 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3 - 2019版 6.1 甲方有权依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贷款。 6.2 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当乙方实现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 利时,如果担保物上存在租赁关系、出借关系、司法查封措施等影响乙方实现权利 的情形,则由甲方负责在乙方发出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清理完毕,否则,甲方应按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金额的 20%向乙方缴纳违约金。 6.3 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 付利息。 6.4 甲方在清偿本合同全部贷款本息及应付费用后,甲方或担保人有权取回乙方 收押的权证和相关物品。 6.5 甲方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 6.6 甲方应承担本合同及作为本合同从合同的所有担保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 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6.7 甲方应遵循乙方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 配合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和甲方收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乙方要求的一切文 件、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6.8 甲方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乙方,并且,在清偿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提供乙方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 (1)甲方经营的公司或其他经济实体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 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 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2)甲方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个人或其投资(控制)公司或其 他经济实体名下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1) 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或债务承担等具有担保效果的类似安排)。 6.9 甲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对甲方还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 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2) 甲方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3) 甲方姓名、住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4) 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6.10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时,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及 - 4 - 2019版 时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 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 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 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甲方发生争议;担保人 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 影响乙方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7.1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 息),收取甲方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7.2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经营情况及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了解和监督,并有 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资料。 7.3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发放贷款。 7.4 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5 除非乙方同意,甲方支付的款项(或乙方要求委托银行扣划的款项)按下列 顺序清偿乙方的债权:(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损害赔偿金;(3) 违约金;(4)复利;(5)逾期利息和罚息;(6)利息;(7)本金。上述顺序乙 方有权予以变更。 第八条 担保 甲方必须提供乙方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乙方(或委托相关担保人与乙方) 签订相关的担保合同。 第九条 贷款的提前到期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乙方有权停止支付甲方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 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息、违约金及其 他事项债权的费用: (1) 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2) 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本金或支付利息; (3)甲方在履行与乙方订立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乙方催 告后仍未予以纠正; (4)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或者拒绝接受乙方 - 5 - 2019版 对其使用贷款情况的监督; (5)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陈 述与保证,或担保人未能完全适当履行担保合同的任何一项义务; (6)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或第三方为本合同提供的担保发生可能危及乙方 债权安全的任何事件。 第十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10.1 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的,乙方按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罚息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 付未付的利息计收复利。除此之外,甲方还应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 约金。 10.2 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违约金的,应当承担乙方为实 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 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10.3 甲方有逃避乙方监督、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时,乙 方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10.4 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贷款本金 10%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扣划约定 11.1 甲方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授权乙方 扣划甲方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1.2 扣划后,乙方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 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甲方。 11.3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委托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 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 争议的条款。 (1)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 6 - 2019版 第十三条 通知 本合同项下规定的或履行本合同而进行的任何通知应视为在下述时间送达: (1) 如为信函,以邮戳所示日期为送达之日; (2) 如为传真,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3) 如为专人递送,收件人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 (4)如交由专业快递公司递送,以寄件人交寄后满三日为送达之日。 为避免疑问双方确认,乙方要求甲方面递的文件应由甲方委派专人直接面交乙 方授权的经办人。任何一方变更其联系方式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仍 有权将变更前的联系方式视为有效。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14.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委托银行办理业务的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 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4.2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个人信用信息基 础数据库)系统内查询本人的相关资料,乙方有转委托权。 14.3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甲方签字,乙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14.4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按 需制备,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如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则本条款适用)本合同各方同意向北京市 中信公证处(或其他公证处)申请对本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当甲方 有逾期或其他违约事件发生,乙方有权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凭本合同的公证书 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甲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强制 执行,并自愿放弃抗辩权。甲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 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乙方有权优先选择本条款解决争议,但不排除通 过诉讼解决争议。 14.6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应于放款前向乙方交纳贷款保证金人民币 元 ( 大 写: )。本合同到期后,如果甲方按期、全额偿还了贷 款本息,该保证金全额(不计利息)退还给甲方;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全额偿还贷 款本息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全额扣收该保证金以抵作甲方所欠利息、罚息、 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等,并且乙方有权继续追收甲方欠交的其他款项。 - 7 - 2019版 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所有条款,且已采取合 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本方责任和义务或限制对方权利的条款,并按 照另一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各条款含义认 识一致。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8 - ......      (本文共8014字)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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