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承认记载有债权债务各项目的财务报表后,不能就该文件各项目提出异议。但该财务报表存在记载错误或遗漏时,不在此限。本条是关于往来账承认的规定,本条规定是往来账积极效力的体现。根据本法第529条的规定,往来账期间...[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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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承认记载有债权债务各项目的财务报表后,不能就该文件各项目提出异议。但该财务报表存在记载错误或遗漏时,不在此限。本条是关于往来账承认的规定,本条规定是往来账积极效力的体现。根据本法第529条的规定,往来账期间...[继续阅读]
船舶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下称“船舶碰撞”)事故时,碰撞的任意一方船舶的船舶所有人或海员有过失时, 法院应考量该过失的严重程度,确定各船舶所有人因该碰撞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及其赔偿额。此情形中, 如不能确定过失轻重程...[继续阅读]
本章规定准用于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从事销售及购买以外的行为并以此为业者。本条是关于准行纪商的规定。本法第502条第11项对“行纪”已有陈述。《日本商法典》将“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从事法律行为”的商事主体,根据其所从...[继续阅读]
在下列情形中,救助人不得请求救助费:Ⅰ. 其故意引发海难的。Ⅱ. 被救助方以正当理由拒绝救助,其仍实施救助的。...[继续阅读]
在比较法上,对于商行为的定义,目前存在三种立法主义: 一是忽略行为主体, 从行为的客观性质定义商行为(客观主义);二是先定义商人的概念, 将商人的营业上行为作为商行为( 主观主义);三是折中主义,即商法上对某些行为不考虑其主...[继续阅读]
被委任处理与商人营业相关的某类或者特定事项的雇员,有权实施与该事项相关的一切裁判外行为。对前款雇员代理权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条是关于商业雇员中“ 被委任处理某类或者特定事项的雇员”的规定。商人营业...[继续阅读]
记载于船舶之船具目录上的物品,推定为船舶从属物。船具目录的格式,由国土交通省令规定。...[继续阅读]
基于共同海损分摊的债权,自计算完成后一年内未行使的,因时效而消灭。...[继续阅读]
对设质凭证持有人债权的清偿,应于仓库营业人的营业所进行。本条是关于设质凭证持有人何处接受清偿的规定。如前条所述, 寄存凭证持有人是设质凭证上债权的实际债务人, 但是, 由于两凭证作为有价证券,均可以以背书方式独立地...[继续阅读]
居间商进行媒介行为时,不得为当事人受领支付及其他给付。但有特别的意思表示或者习惯的,不在此限。本条是关于居间商受领权限的规定。居间商仅是他人间交易的媒介,不是交易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交易双方的代理人,若其与当事...[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