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悝编纂《法经》
1988-11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比较完整的一部成文的法典。它的编辑者,是战国初期的李悝。
成文的法,春秋、战国时各诸侯国都有。比较早的有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的“刑书”,他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稍后邓析编了“竹刑”,将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还有宋国、楚国也都有法。但内容都比较简单。只有《法经》才比较全面完整。
李悝(公元前455~前395),魏国人,是战国初期的杰出政治家。他从公元前406年起,任魏文侯的相,任相期间,主持变法改革。在政治上,主张废除“世卿世禄”制度,按个人的才能、功劳选拔人才,主张“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在经济上,他认为要“富国强兵”,必须发展生产。他颁布了“尽地力之教(令)”,提出“善平籴”,要统一分配农民的耕地,平价收售粮食,鼓励发展生产。由于他主持变法,使魏国成为战国初期强大的诸侯国之一。
李悝从这样的思想出发,将各国的法令搜集起来,加以整理、总结,于公元前407年编纂完成了《法经》。
《法经》的原书早已失传。《晋书·刑法志》里称:“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疑为《囚》之误)、《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踰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 ‘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李悝搜集了各国关于法的条例,整理成《法经》,共为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西汉桓谭对《法经》的内容作过一些解释。他说,前面的四篇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的,所谓“盗”是指对财产的侵犯行为, “贼”多指破坏统治秩序,危害人身的行为。第五篇的《杂法》,是指除盗贼外的其他罪刑。如“狡禁”,说“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徒禁”,说“群相居一日以上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城禁”,说“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嬉禁”,说“博戏罚金三市,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之”。第六篇《具法》中有“减律”,包括对刑法的从重或从轻量刑,其中规定15岁以下,60岁以上的按罪行大小分别减刑。对淫秽奢侈,不廉的人,都要绳之以法。
从以上不完全的内容可以看出,李悝编纂《法经》,是为了巩固新兴地主阶级的统治,为了维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他一方面反对旧的东西,如果有人,包括不甘心退出历史舞台的奴隶主阶级,想集会结社,企图破坏新的秩序,是要被惩处的。“窥宫者膑”,谁要对君权有不轨行为,便削去膝盖骨;“盗符者诛”, “盗玺者诛”,符和玺是君权的象征,谁个敢动一动,就要杀脑袋。轻则挨鞭子,重者则诛九族。即使是太子,犯了法也不能幸免。另一方面, 《法经》又是针对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的。《法经》的第一、第二篇是惩办盗贼。李悝主张“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首要任务是对付“盗贼”。所谓“盗贼”,主要是指劳动人民要破坏新兴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统治秩序,这样,统治者便要镇压,处以重刑。
《法经》对后世的影响是很大的, “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萧何定律”。商鞅以《法经》为蓝本,制定了秦国的法律,后来的汉朝,又以秦朝的法律为规范,制定了汉朝的法律。可见秦汉的立法,都没有离开《法经》,都继承了它的体系和内容。因此,李悝编《法经》的功绩,是不可磨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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