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5.1~4.5.12本条评价项目(见《评价》)的查评依据如下。【依据1】《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02)。第七章教育培训第43条新入厂(局、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局、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 ......     (本文共 2082 字 )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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