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款

第九十五条 供用双方在合同中订有电力运行事故责任条款的,按下列 规定办理:
1.由于供电企业电力运行事故造成用户停电时,供电企业应按用户在停 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给予赔偿。用 户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按照停电前用户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 天数内的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停电小时求得。
2.由于用户的责任造成供电企业对外停电,用户应按供电企业对外停电 时间少供电量,乘以上月份供电企业平均售电单价给予赔偿。
因用户过错造成其他用户损害的,受害用户要求赔偿时,该用户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虽因用户过错,但由于供电企业责任而使事故扩大造成其他用户损害的, 该用户不承担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3.对停电责任的分析和停电时间及少供电量的计算,均按供电企业的事 故记录及《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办理。停电时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算,超过1小时按实际时间计算。
4.本条所指的电度电费按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计算。
第九十九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城乡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 企业应按《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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