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分配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思想品德良好,并按照培养计划要求,修满规定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 ......     (本文共 646 字 )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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