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出卖书号、刊号、版号
2001-09

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或其他名义收取费用,出让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力,给外单位或个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和办理有关手续,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和广告宣传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的,或部分出版权委托给本刊社以外的人或单位,并向被委托方收取一定费用;出版单位名义上享有出版权,但不直接派人结算印刷费用而由外人或外单位代办,同时代办发行及广告宣传等,并收取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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