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灾害防救工作民间志愿组织认证办法》
2021-06-29

2001年6月1日依“灾害防救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由“内政部”颁布实施。共十三条,明确规定,所有协助执行灾害防救工作的民间志愿组织,应检附申请书、组织成员名册及其救灾相关专业训练合格证明等资料向“内政部”申请认证。申请的案件,依据其工作地区,由当地消防机关核转“内政部”或者直接向“内政部”申请受理并接受审查。民间志愿组织经认证通过,由“内政部”发给合格证明书,合格证明书有效期限为二年,期满需重新申请认证。对认证的民间志愿组织做出规范,经认证的民间志愿组织成员如有异动,应将异动信息送原登记机关备查;经认证的民间志愿组织,应于每年固定期限内将下年度工作计划送达原登记机关核定,将上年度工作执行成果送原登记机关备查;经认证之民间志愿组织,应接受内政部与原登记机关督导评鉴;对于组织成员专业训练合格证明为不实者,应撤销其认证;对组织成员人数不足二十人、违反协助救灾工作准则、影响救灾进行致生不良后果的民间志愿组织应废止其认证。还规定经撤销或废止认证的民间志愿组织,六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认证;未经认证合格的民间志愿组织,不得参与协助执行灾害防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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