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法》
2021-06-29

2001年1月20日由“立法院”公布实施,是中国台湾地区用于指导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及志愿者(简称“志工”)的专门性法律,共八章二十五条。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志愿服务:民众出于自由意志,非基于个人义务或法律责任,秉诚心以知识、体能、劳力、经验、技能及时间等贡献社会,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务效能及增进社会公益所为之各项辅助性服务。界定了主管机关的职责,要有专人负责志愿服务相关事宜,对志愿服务运用单位(志愿者组织)加强联系辅导和协助。详细规定了志愿者组织的职责,包括对志愿服务计划进行备案并接受主管机关检查、签订服务协议、对志愿者进行基础培训和特殊培训、保障志愿者工作安全、为志愿者提供督导和服务证明、记录等。规定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包括:接受培训;平等,尊重自由、尊严、隐私、信仰;确保工作环境安全与卫生;获得所从事服务的完整信息;参与所从事志愿服务计划的拟定、设计、执行及评估过程。义务包括:遵守伦理守则之规定;遵守志愿服务运用单位订定之规章;参与志愿服务运用单位所提供之教育训练;妥善使用志工服务证;在服务时,应尊重受服务者之权利;对因服务而取得或获知之讯息,保守秘密;拒绝向受服务者收取报酬;妥善保管志愿服务运用单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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