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条例》
2021-06-29

1997年香港临时立法会修订通过并于同年7月1日施行。在原1992年版的《社团条例》的基础上修订,共有四十三条,详细规定了社团的注册及豁免注册制度、社团的运作制度、社团的称谓等。规范了社团的注册,要求任何本地社团均须于其成立或被当作成立后1个月内,以指明的表格向社团事务主任申请注册或豁免注册。明确列举了禁止社团运作的具体情形,包括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别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者”等。规范了社团的称谓,也对“本地社团”“当作在香港成立的社团”等相关概念做出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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