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联盟联合防御条约》

全称《阿拉伯联盟国家间联合防御和经济合作条约》,是以埃及为首的阿拉伯国家的"集体安全公约"。条约由埃及、黎巴嫩、叙利亚、沙特阿拉伯、阿拉伯也门、伊拉克和约旦,于1950年4月13日在开罗拟定,同年6月至1952年2月先后签字,1952年8月23日生效。条约规定:生效10年后,任何缔约国如退出条约,须在12个月前通知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处。
  现阿盟22个成员国都加入了该条约。
  条约由正文13条和军事附件组成。主要内容有:对任何一个或若干缔约国的任何武装侵略行动,均被认为是对全体缔约国的侵略行动,缔约国保证立即单独或集体地采取包括使用武力的一切有效步骤以击退侵略;如果任何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完整、独立或安全受到威胁,缔约国应立即进行磋商;缔约国保证不缔结同本条约规定相抵触的国际协定;设立联合防御理事会、常设军事委员会和经济理事会。军事附件具体规定了常设军事委员会的任务,还规定:如发生战争,除非经一致同意另选总司令,联合部队最高指挥权应授予拥有最大军事部队在战地行动的缔约国。该条约是阿拉伯国家在1948年巴勒斯坦战争后,为了加强相互间的军事合作和共同对付以色列的侵略而签订的。但由于超级大国的插手和阿拉伯国家间的意见分歧,条约在实际上一直未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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