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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政史略 共有 79 个词条内容

二、元代医疗机构的设立

    元代医政,是指蒙古族统治期间(公元1206—1368年),蒙元王朝所制定和实施的一切与医药相关的管理制度。它涉及中央及地方医药管理机构的建立、运行;各级医药管理政策的制定、实施以及医疗、药物法律制度的确立等内容。太祖成吉...[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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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代医学教育

    为了提高医疗水平,我国历代都重视医学教育,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也不例外。辽代虽无医学教育制度,但重视习医。《辽史·耶律庶成传》云:“初,契丹人鲜知切脉审药,上命庶成译方脉书行之。自是人皆通习,虽诸部落,亦知医事。”金...[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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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代医学教育

    元代医学教育基本沿袭宋制。但在分科方面,元初世祖在世时,由九科扩大到十三科,即:大方脉、杂医科、小方脉、风科、产科、眼科、口齿科、咽喉科、正骨科、金疮肿科、针灸科、祝由科、禁科。至成宗大德九年(公元1305年),又规定...[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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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代医药立法

    1.医生资格法规金代律法规定,太医官至四品,可以荫一人,尤其是泰和二年规定太医年六十以上退,或因患疾及身故者,可令子接班,而对医生的资格并无严格的规定。如“凡门荫之制,天眷中,一品至八品皆不限所荫之人。贞元二年,定荫叙...[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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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代医药立法

    1.医生资格法规元代在社会等级、官品等级等方面提高了医生的地位,如元代将各族人民分为十等:即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猎、八匠、九儒、十丐。医生位居第五。其次元代医官之品秩高于封建社会任何一朝,元代...[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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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代预防保健政策

    1.中央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政策金是我国北方少数民族女真族建立的与宋对峙的割据政权,自金太祖完颜阿骨打于公元1115年立国后,金朝在吸收汉文化的基础上逐渐建立了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政治管理制度,其中包括医事制度。例如,金朝在...[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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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代预防保健政策

    虽然元代医务人员的社会地位较疗、金有较大提高,但由于南北战争的需要,始终存在着民族歧视。元朝将全国的百姓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坚持民族压迫政策,在客观上阻碍了医学的发展,尤其是宫廷医学的发展。金元时代...[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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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医药卫生机构的设立

    朱元璋称吴王之始,即建百司官属,公元1364年五月,仿照元代建制,设立置医学提举司,提举从五品,同提举从六品,副提举从七品,医学教授正九品,学正、官医、提领从九品。①旋改医学提举司为太医监,设少监、监丞,以孙守真为少监,葛景...[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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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宗室医疗机构

    吴元年,朱元璋置尚药局。洪武六年,置御药局于内府,秩正六品,设尚药奉御2人、直长2人、药童10人,俱以内官内使充,设太医院御医4人,以太医院医士充。凡供用药饵,明初令医官就内局修制,本院官诊视御脉,御医参看校同,内臣就内局合...[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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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医药卫生机构的设立

    明朝建立后,对全国医疗行政机构的设置非常重视。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置惠民药局,府设提领,州县设官医。凡军民之贫病者,给之医药。”①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规定,府、州、县均设医学,作为专门的医疗行政管理机构。洪武十...[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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