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新版《中国标准书号》国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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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在京出版单位主管 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全国各新闻出版总署 条码分中心,全国各出版社:
《中国标准书号》 国家标准 (GB/T 5795 —2006) 于2006年 10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颁布,2007年1月1日起在 全国实施。届时,我国出版物使用的书号和条码将与世界同步由 10位升至13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1月1日以后出版(包括再版、重印) 的图书、音 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从征订目录到版本记录一律使用13位中国标 准书号。本通知所指出版日期是指版本记录中载明的出版时间。
二、在本通知下发之前,使用10位中国标准书号、版本记 录中出版日期为2007年1月1日以后的图书已进入印装流程的 可继续进入图书市场。如重印、再版,须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库存出版物 (包括在售出版物) 上市流通不必更换为13位中国标准书号及条码,但出口的出版 物须更换为13位中国标准书号和条码。
四、中国ISBN中心按照国际ISBN中心的要求,建立 “中 国ISBN出版者数据库” 和 “出版物元数据数据库”,每年向国 际ISBN中心报送相关数据。各出版单位应依照 《中国标准书 号》 国家标准 (GB/T 5795 —2006) 的规定及时向中国ISBN中 心报送出版者数据和出版物元数据。
五、根据《中国标准书号》 国家标准 (GB/T 5795 —2006) 的规定,中国标准书号的使用范围已扩展到部分互联网出版物, 有关使用规则另行制定。
六、《中国标准书号》 国家标准(GB/T 5795 —2006) 规定 的不适用中国标准书号的下列四类出版物,将继续使用“全国 统一书号”:
1.暂时性印刷材料,年画、年历画、挂历、台历、明信 片等;
2.无书名页和正文的美术印刷品及美术折页纸张;
3.各级技术标准文献;
4. 活页乐谱。
七、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和中国ISBN中心是中国标准书 号系统管理和出版物条码的制作、管理机构,也是《中国标准 书号》 国家标准(GB/T 5795—2006) 的监督实施机构,同时负 责该标准的解释工作。
中国标准书号是出版物的标识,每个中国标准书号对应唯一一 种专题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的唯一性是出版物信息准确、实用和 出版流通、馆藏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保证。各出版单位应确定专人严 格按照《中国标准书号》国家标准(GB/T 5795—2006) 和《中国 标准书号使用手册》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分配原则,正确使用中国标 准书号,确保中国标准书号使用的唯一性和专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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