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视诱发电位检查

所属栏目:视力残疾评定

1)由在具有视力残疾评定资格的定点医院工作、从事视诱发电位检查2 年以上的眼科专业人员进行检查。2)由从事眼科专业工作5 年以上的主治医师对视诱发电位检查的结果进行判读,并做出结论。3)从事视诱发电位检查的人员应当接受 ......(本文共 133 字 )     [阅读本文]>>


推荐内容


医学知识

更多

医学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