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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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

朝鲜王朝自建立以来,就一直与中国明清王朝维持着传统的朝贡关系。但1876年朝鲜被迫开港后,朝鲜陆续与日本等国签署了《江华条约》《朝美通商航海条约》等,清政府担心其在朝鲜的贸易权落后于他国,决定与朝鲜签订特殊的贸易章程,以使其宗主权规范化、实质化。1882年(清光绪八年,朝鲜高宗十九年)10月4日,清朝天津海关道周馥和候选道马建忠同朝鲜的奏正使赵宁夏、奏副使金弘集、问议官鱼允中签订了《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10月23日由清朝皇帝批准正式生效,1894年条约废止。

朝鲜谈判代表团朝鲜谈判代表团

章程由前文和八条组成,主要内容为:中朝互派商务委员到对方通商口岸,允许双方商民在北京、汉城进行贸易,允许中朝边民在鸭绿江两岸的中国栅门、朝鲜义州和图们江两岸的中国珲春、朝鲜会宁自由贸易,中国在朝鲜享有领事裁判权,可以派兵舰在朝鲜沿海港口停泊。

章程中存在着一些清朝单方面享有的特权,带有不平等性。但章程最初是应鱼允中等的请求而签订,且在签署过程中,朝鲜代表极力维护朝鲜利益,清朝也做出了一些让步,因而不能说完全是强制性的。

清朝利用这一章程大大强化了对朝鲜的宗主国特权,同时强调了朝鲜是中国属国的事实。同时,它的签订标志着清朝与朝鲜建立了海陆全面通商关系,清朝由此获得在朝鲜都城贸易、边境贸易、内地采办权、低关税率、沿岸渔权等大量经济特权,清朝商人自此以后大量涌入朝鲜,与日本商人在朝鲜半岛开展经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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