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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婚姻法 共有 51 个词条内容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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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子女的姓氏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夫妻双方对其子女的姓氏应有同等的决定权。父母可以协商确定子女姓名,子女成年后也可以更改自己的姓名。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改变子女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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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主要包括人身保护和财产保护。1 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保护主要包括:照顾未成年子女...[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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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遗产继承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依照继承法移转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和财产权利,包括:财产所有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之时起,按照法律规定将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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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缔结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包...[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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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收养关系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是指一方当事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通过收养行为...[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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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是指子女母亲或者父亲再婚的配偶;继子女一般是指夫或妻一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在通常情...[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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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祖父母、外祖...[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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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之间的扶养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兄、姐扶养弟、妹,或弟、妹扶养兄、姐...[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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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尊重父母婚姻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1 父母的婚姻自由必须依法保护,父母离婚也好再婚也好,是依法行使其婚姻自由权,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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