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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先秦法律史料 共有 39 个词条内容

琱生尊

    琱生尊(周生尊),现藏扶风县博物馆,通高31,口径32.5,腹深29 厘米。大口束颈,宽沿外侈,肩部微鼓,自肩向下斜收,平底略向内凹。肩上饰重环纹一周,腹饰宽带曲折纹,并以纤细的直线纹填地。时代为西周宣王时期。着录见《铭图...[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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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包山二号墓的年代

    整理者:包山二号墓出土遣册已有关于下葬年代的明确记载。简267:“大司马卓滑救郙之岁,享月丁亥之日,左尹葬。”据此,二号墓墓主下葬的绝对年代为大司马卓滑救郙之岁。1包山二号墓整组器物的各项指数均介于望山一号墓...[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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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墓主的身分

    整理者:二号墓出土竹简中,各组卜筮祭祷简都记有“为左尹邵贞”或“为左尹邵”。依惯例可以推断左尹邵就是墓主人。左尹是令尹的重要助手,从墓中随葬的大量司法文书简内容看,左尹的主要职能当是主管楚国的司法工作,...[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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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着》类简文的性质

    彭浩:文书中的《集着》分别记载了(中略)三年中发生的有关查验名籍的几个案件。其中记载,在籍之人有“少(小)僮”,即未成年人,并规定对“所幼未征”者,都须依法补充登记名籍。楚国法律把故意不向政府申报名籍的...[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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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期》类简文的性质

    整理者:《受期》共61 枚简(简19—79),是受理各种诉讼案件的时间与审理时间及初步结论的摘要记录。一般以一枚简记一件事,所记内容主要为接受报告的官员姓名及职位,人犯姓名及身分;审问结果及审讯人姓名。1简上的第一...[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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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贷金类简文(简103—119)的性质

    彭浩:从简文的有关材料中可以知道,楚国法律包含了对官员监督的内容。各级官员对执行政令的情况必须及时向上级报告,如指派的政务不能按时完成,则必须说明原因;如期完成则须“告城(成)”。4李零:两组简文皆署名,...[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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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疋狱》类简80—102集释

    (一)简80—102的性质整理者:《疋狱》即记狱,共23枚简(简82—102),是关于起诉的简要记录。(中略)简91 所记与前述《受期》简34内容有关,是原告周雁指控周、周敚等人“葬于其土”的记录。由此可知,“受期”与“疋狱”...[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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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狱讼类案例集释

    (一)仆五宵倌之司败若,敢告见日:邵行之夫夫(大夫)盘执仆之倌登、登、登仆、登而无古(故)。仆以告君王,君王仆(15)于子左尹。子左尹之新俈迅尹丹,命为仆至典。既皆至典,仆有典,邵行无典,新俈迅尹不为仆断。...[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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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它可能涉法文书集释

    司豊之邑人桯甲受昜之酷官黄齐、黄。黄齐、黄皆以甘之岁月死于域东敔邵戊之邑。(124)宋客盛公聘楚之岁屈之月戊寅之日, 昜公命域之客蔁、尹癸之。东敔公、敔司马牛皆言曰:“昜之酷倌黄齐、黄皆以甘之月死于小人之敔,...[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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